江苏省红十字志愿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3-12 阅读人次:693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并规范管理,推进全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依据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颁布的《联合会志愿服务政策》以及《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者(China Red Cross Volunteer Jiangsu Branch 简写 CRCVJB)是指热心红十字事业,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以自身知识、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人士。

 红十字志愿者分为登记红十字志愿者和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参加某一项目或活动并在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并取得志愿者资格的称为登记红十字志愿者。
   能够长期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并在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经上级红十字会审批和颁发红十字志愿者证书的志愿者称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
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指由当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成立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含红十字服务站、红十字服务队、联谊会等)。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遵循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
  (二)具有“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属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未成年人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注册红十字志愿者还应具备:
  (一)志愿长期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
  (二)原则上每年志愿服务不少于20小时。
  第四条  登记、注册机构
  (一)省、市、县(市、区)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审批机构。
  (二)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红十字志愿者的登记、注册工作。
  第五条  登记及注册程序
  (一)登记程序
  申请人根据自身愿望,选择志愿服务项目,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向当地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经审核合格的为登记红十字志愿者,参加相关志愿服务。
  (二)注册程序
  1、申请人根据自身愿望,选择一个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含红十字志愿者服务站、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等),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向该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注册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
  2、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并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审批。各级红十字会直属的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直接报送所属的上级红十字会审批。
  3、审核合格后由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向申请人发放由江苏省志愿者协会监制、江苏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江苏省红十字志愿服务者证书”。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编制统一管理服务号码。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等均应建立健全登记和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登记红十字志愿者,由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取消其红十字志愿者的身份;对不履行义务的注册红十字志愿者,由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报所属注册审批的上级红十字会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权利
  1、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
  2、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3、获得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相关信息;
  4、获得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所必须的条件;
  5、对所属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在志愿服务活动中使用红十字标志的权利;
  7、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
  8、志愿服务组织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9、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义务
  1、遵循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和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确立的七项基本原则;
 2、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3、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4、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5、维护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红十字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根据需要设立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与同级志愿工作者协会进行联系和沟通,以组织、指导各级红十字志愿者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开展活动;维护红十字志愿者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表彰红十字志愿者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
  (一)江苏省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开展对外宣传和交流合作。
  (二)省辖市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推动本地区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县(市、区)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积极发展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四)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和志愿服务项目的实施,应建立健全宣传动员、登记注册、管理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有权取消其冠名。
  第十二条  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时,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使用红十字标志,红十字志愿者应佩戴统一的红十字徽章和胸牌。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红十字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由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审核确定后,为红十字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证明,为注册志愿者在注册证上予以标注。志愿者星级晋升办法按照《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红十字事业有显著贡献和做出突出成绩的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县级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可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志愿工作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江苏省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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