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张家港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4 阅读人次:4086


张家港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州市红 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是群众团体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力量, 红十字会的救助行动应与传播人道主义、红十字精神相结合。

第三条 红十字会根据自身的筹资情况和社会救助需求,对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疾病等原因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实 施无偿的人道救助。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在同级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 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人道救助工作,负责管理处置所接收的捐赠 款物。

第五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

(三)坚持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四)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人道救助采取应急救助、专项救助、定向救助和对外援助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基层红十字会应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向上一级红十字会报告信息,为上级红十字会制定 救助计划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

第八条 实施人道救助时,原则上对同一情形的同一对象只救助一次。情况特殊的按审批程序,在合理范围内施救。

第九条 人道救助的资金来源:

(一) 符合红十字宗旨的社会捐赠;

(二)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 上级红十字会的下拨;

(四) 其他合法收入(包括组织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收 入)以及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实现的增值。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根据资金募集情况,制定救助计划,量入为出,合理施救。


第二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一条 应急救助是指受助者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红十字会为改善其状况而进行紧急援助的一种方式。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为应急救助对象:

(一) 具有本市户籍,经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特殊困难残疾人及低收入人员;

(二) 经新市民事务中心核准的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持 有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以及在张家港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中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三) 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无偿献血金奖和银奖获得者、 遗体(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三星级以上红十字志愿者等对本 市红十字事业有突出贡献者中的困难人员;

(四) 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救助对象可以向红十字会申请一次性应急人道救助:

(一) 因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等地质、气象灾害) 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 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如车祸、火灾、溺水和其他事故等经各类保险理赔、补贴后,仍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因自杀、 自残、酗酒、打架斗殴或违法行为所致人员伤亡的除外),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 因患重特大疾病(初发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恶性肿瘤、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较大(不少于1万元),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其它应予应急救助的情形。

第十四条 依据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和家庭困难状况,合理确定救助标准。

(一) 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受损对象视经济损失情况确定救助标准。经济损失3万元及以下的,救助5001000元;经济损 失3万元以上的,救助2000元;

(二) 患重特大疾病救助,年度内个人负担费用13万元 (含3万元),救助2000元;个人负担费用35万元(含5元)的,救助3000元;个人负担费用5万元以上的,救助5000 元;

(三) 其它特殊困难情形经市红十字会办公会研究后确定, 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5000元。


第三章 专项救助


第十五条 专项救助是指红十字会根据社会需求,为特定对象设立的一种比较固定的救助方式。一般设立有助医、助学、助困、助老、助残等项目。

第十六条 市红十字会根据需求设立的专项救助项目,报送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七条 专项救助立项前应有可行性调查,执行中严格按要求实施,项目结束时应总结评估。

第十八条 专项救助项目可以冠名,由捐赠者与红十字会签订项目协议书或意向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专项救助项目需终止的,应事先通过适当的途径进行公告,已接受的案例应执行完毕。


第四章 定向救助


第二十条 定向救助是指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向指定的对象进行援助的一种救助方式。

第二十一条 捐赠者的定向救助行为应符合红十字会的宗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定向救助项目资金数额较大的,可设立专项资金或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迅速有效开展救助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内容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定向救助工作结束后剩余的款物,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可用于其他救助项目或转入市红十字会救助金专户或备灾仓库统筹安排。


第五章 对外援助


第二十四条市红十字会按照上级红十字会和当地政府要求,根据自身筹资情况,可对辖区外受灾和贫困地区进行援助。 

第二十五条对外援助方案由市红十字会办公会研究决定, 金额较大的,需报会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人道救助申办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 单位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应的人道救助申请表,并提 供相关材料: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居住证)、银行卡信息、 家庭困难证明材料(收入证明等);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 需提供情况说明和损失证明材料;患重特大疾病的,需提供在本 市医保定点医院或转外指定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票据 和医保部门报销结算单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受理:一般先由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红十 字会受理。情况特殊的市红十字会可直接受理。

第二十八条审核:

(一) 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将资料送区镇红十字会进行复审,对有疑问的应入户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单位红十字会受理的,应对资料进行初审,有疑问的与救助对象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二) 市红十字会对基层红十字会上报的救助申请进行审批; 直接受理的救助申请,经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初审后提出意见,提交市红十字会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 市红十字会对拟救助对象在张家港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救助;

(四) 特别困难需两级救助的,市红十字会按程序上报上级红十字会。

第二十九条款物的发放

(一) 应急救助款物直接发放给申请人(一般情况下,救助金额在500元及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下同);

(二) 专项救助款物的发放按项目规定执行;

(三) 定向救助款物的发放按捐赠意愿书或协议书要求实施;

(四) 上级红十字会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助物资由市红十字会根据上级红十字会要求和社会需求制订物资分配计划,经审核后逐级发放。


第七章 人道救助款物的管理


第三十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本地区人道救助款物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人道救助款物。

第三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接受、分配、使用救助款物时 应有详细记录,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各类资料妥善保存,以供自查和分级检查。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人道救助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全程纳入苏州市 “阳光惠农”监管平台,并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监察等部门 的监督和审计。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 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市红十字会应及时公开人道救助政策及申请、 审批程序,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监督。

第三十五条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人道救助款物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救助,同时追回冒领救助款 物,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负责人道救助工作的人员要依法办事,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 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办法由张家港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原《张家港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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