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新业态新就业群体暖“新”关爱基金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17 阅读人次:1092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关心关爱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的有关要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进一步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升民生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张家港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新业态新就业群体暖“新”关爱基金救助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对在张家港市注册且纳税企业(或取得寄递、外卖经营分支机构名录企业)中工作的新业态新就业群体(主要包含快递物流、外卖送餐、道路货运、网约车等行业),因突发事件或重特大疾病而陷入生活困境的个人或其家庭,给予一定的救助,救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助学项目的救助对象为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的在校就读子女;

(二)申请救助的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家庭成员须具有张家港市户籍或持有张家港市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三)该家庭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的从业人员须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在本市连续从事新业态新就业群体行业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每个月持续在岗工作20天以上,且近1个月内在岗20天以上。

二、救助类型及标准

(一)大病救助

1.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家庭成员确诊重大疾病(初发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恶性肿瘤、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等银保监会规定的多种重疾);

2.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家庭因病存在经济困难,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年度内个人负担费用1—3万元(含3万元)的,救助2000元;个人负担费用3—5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3000元;个人负担费用5万元以上的,救助5000元。

(二)助学

1.新业态新就业群体从业人员持有效期内低保证、低保边缘证或困难家庭证明(注明具体原因);

2.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子女就读于义务教育阶段、中等教育阶段;

3.义务教育阶段小学生资助600元/学年/人,初中生资助800元/学年/人;中等教育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专、中技的学生)资助1200元/学年/人;

4.已经享受其他相关救助政策的,原则上不予重复救助。

(三)急难型临时救助

1.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家庭因意外事件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情况,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家庭成员严重人身伤害,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如车祸、火灾、溺水和其他事故等经各类保险理赔、补贴后,仍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不包括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情形)。

2.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受损对象,在其他救助补助后,仍有较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视经济损失情况确定救助标准。经济损失3万元及以下的,救助2000元;经济损失3—5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3000元;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救助5000元。

(四)其他情况

其他特殊情形的,经市红十字会办公会研究后确定,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5000元。

三、申办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本人所在纳税主体工作单位(或取得寄递、外卖经营分支机构名录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表格)。

(二)初审

工作单位(或取得寄递、外卖经营分支机构名录企业)收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受灾或患病情况及家庭情况等进行初审,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在职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三)复核

工作单位(或取得寄递、外卖经营分支机构名录企业)收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交市红十字会,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核实相关情况并提出建议救助额度,提交市红十字会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拟救助对象在张家港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救助。

(四)审批救助

基金救助原则上以救助金形式进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至救助对象银行账户中。

四、监督与处罚

(一)基金救助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做好相关材料的留存归档,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救助款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市红十字会要公开基金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监督。

(三)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基金救助款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救助,同时追回已发放的救助款物。

(四)负责基金救助工作的人员要依法办事,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一)基金救助原则上同一个人或家庭,一年内因同一事由导致生活困难的,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个人或家庭重复申请基金救助,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下一年度再次申请救助的,上一年度已纳入救助考量范畴的自费(付)费用不可计入下一年度申请救助时使用。同一个人或家庭原则上累计救助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二)本办法由张家港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3年5月16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或有关新的规定将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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